武侯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
发布日期:2014/4/29 10:03:52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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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,深化改革创新,推动武侯经济社区转型升级,确保广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,全面改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产、生活、生育状况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、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》(中发[2006]22号)、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、四川省人口计生委《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》(川人口发【2013】26号)和区委《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、深化改期创新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意见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实施对象
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家庭适用本意见。
二、实施范围
(一)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。
(二)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,伤残等级达到法定伤残三级及以上的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(本意见所指“伤残”,均指伤残等级达到法定伤残三级及以上)。
(三)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被依法鉴定为伤残,且等级达三级及以上的。
(四)女方未曾生育过但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。
(五)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本区户籍的,仅对本区户籍一方发放扶助金;对于女方已死亡的家庭,以男方年龄为判断标准。
(六)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的夫妻,离婚后再婚的,确认对象必须没有再生育和收养。
三、实施标准
(一)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。
(二)女方年龄未满35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,现无存活子女,且独生子女死亡时已满周岁的家庭,给予每户一次性地方扶助金2000元。
(三)女方年龄35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,夫妻每人每月150元,直至生育或收养孩子为止;符合并入住养老院的失独家庭夫妻增加到每人每月300元;满足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,可以同时享受国家扶助。
(四)独生子女伤残并办理了第二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的家庭,给予每户每月200月。
(五)女方年龄在育龄期间且有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,为其提供“生育关怀四项免费服务”;对再生育困难家庭开展不孕不育诊疗的,经核实符合补助条件的,给予每户计划生育爱心补助金5000元。
(六)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,每人每月100元;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标准的,可以同时享受国家扶助。
(七)女方未曾生育过子女,但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,城镇户口需持有未办理过社保的证明,女方年满58周岁,男方年满60周岁,每人每月80元。
(八)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,每人购买一份“失独计划生育家庭爱心险”。
(九)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,每户购买一份“涉残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险”。
四、资格确认
(一)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。
(二)申报时间:当年1月1日—12月30日。
(三)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:特别扶助对象向户籍地所在地社区(村)提出申请;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,并将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公示七日无异议后,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。